栏 目:   关键词:


相关链接>>>
  倡导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激进女权主义者”
  四名刑法专家认为姜俊武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
  庭审外围
  公诉人、原告、被告意见不同,姜俊武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我们为什么要援助黄静案件?”
  机械性窒息是黄静的真正死亡原因
  黄静成为女性权利符号
  黄静案今开审
  吴革:“我们使出了98%的力气”
  艾晓明:“我不愿在谎言中生活!”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的“潜在疾病”与“特殊性活动”的实质是什么

暨南大学文学院 张世君教授 


  暑假从外地返穗,从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静第五次尸检的法医学鉴定书(见http://genders.zsu.edu.cn/ReadNews.asp?NewsID=1532)和友人艾晓明教授的文章《“特殊性行为”与强暴致死》(见:http://genders.zsu.edu.cn/ReadNews.asp?NewsID=1533)。

  艾教授文章认为,最高法院的尸检推翻了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结论:“黄静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和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最高法院鉴定书明确指出:“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艾教授认为:“这一结论,从根本上来说,支持了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法医既往的结论,推翻了当地公安的结论,为将加害于黄静的施暴者绳之以法提供了铁证。”

  我支持艾教授的这一分析,黄静不是死于身体疾病,而是被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窒息而死,活活压死。

  但我对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书存有质疑。我感到最高法院鉴定结论的实质是在维护湖南地方公安,继续包庇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只是它采用了一种表面中立的立场,造成人们的迷惑。

  一、最高法院司法鉴定把死因推到黄静身上

  现将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书关于黄静死因和结论的三段文字引录如下:

  第一段引文:“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关心黄静案的正义人士容易对这段引文的最后一句话抱乐观态度,认为最高法院的鉴定都认为黄静没病。这句话是:“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确实这句话表明黄静不是死于身体疾病,但是在这句话的前面一句,却是认为黄静有病。什么病?“潜在性病理性改变”。这句话写:“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某种程度”究竟是个什么程度,一分程度、两分程度?还是九分程度、十分程度?最高法院居然用这样模糊的语言来给黄静潜在疾病定性,实在有些儿戏。

  “潜在性病理性改变”是最高法院鉴定黄静死因的关键词和实质,即黄静生前有潜在性疾病才导致她的死亡。

  第二段引文:“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被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这段引文的关键词是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方式”。引文最后一句写:“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以上两段引文具有因果关系。第一段引文的关键词“黄静生前有潜在性疾病”是因,第二段引文的关键词“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方式”是果。因果联系是:因为黄静生前有潜在性疾病,所以才产生了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方式促发了黄静潜在疾病的发作而死亡。反过来说,如果没有黄静潜在性疾病的因,就不会产生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方式促发黄静死亡的果。

  第三段引文:“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这个结论是从前面引述的关于死因的因果关系来的,它完全撇开了死因中关于黄静“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的结论,在措辞上,它删去了黄静潜在疾病“某种程度”的修辞,直接认为黄静有潜在疾病,特别强调了这个潜在疾病的“基础”,即:“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抹去了姜俊武特殊性活动的“关键因素”,即“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它的整个意思再明白不过,因为有黄静潜在疾病的基础,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才促发黄静死亡。基础是最重要的,没有这个基础,黄静的死亡就不存在。

  以上三段引文是司法鉴定书的最后三段连续的文字,我在引用时,段落之间和表述中间没有任何文字增删,它们具有丝丝入扣,层层递进的语法联系。从逻辑关系看,它是一个三段式的逻辑推理,即:
  大前提:第一段引文:黄静有潜在疾病
  小前提:第二段引文:姜俊武采取特殊性活动
  结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很明显地看到最高法院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把黄静的死因推到黄静身体有病上,黄静的死是以她的潜在身体疾病为前提的。它维护了湖南地方公安认为黄静有病,死于疾病的结论,只是把湖南公安认为的显在疾病变为了潜在疾病。同时它开脱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采取强奸暴力方式害死黄静的罪责。姜俊武没有犯强奸罪,只是他的性活动的方式有些特殊罢了。他的方式不当,造成受害人死亡。一起引发世界舆论关注的强奸暴力致人死命案,就被中国人民最高法院的这一结论轻轻巧巧地掩盖了。

  二、最高法院司法鉴定的“潜在疾病”与湖南公安的鉴定一唱一合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黄静的“潜在性疾病”是非常含糊的疾病,甚至是一个莫须有疾病。人吃五谷要生病,谁能说自己没有潜在性疾病?包括我,也包括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在内。根据医学研究,人的寿命普遍应该活到120岁到150岁之间。可是现在人的寿命通常只能活到这个寿命的一半,或者多一点。也就是说,现在人的死亡普遍不是老死的,而是病死的。那么,已经死亡的人和所有活着的人,最终都要死的我们,身体都有潜在的疾病,没有一个是健康的。这是一个病夫的世界,潜在疾病的世界。见怪不怪,人人都有潜在疾病,也就人人都没有病。因此在人们的各种体检表上,包括升学、参军、就业、出国、常规体检等,从来没有把所有人都将死亡列为有“潜在疾病”或者“潜在病理性改变”,而是一概视为健康和没病。

  黄静与所有人一样,在她青春活力的短暂一生,从来没有在她的升学、就业、常规体检表上写有疾病,更何况潜在疾病。那么就应该把她和存在潜在疾病的所有活着的人一样视为健康的人,对她和所有人都存在的潜在疾病忽略不计。可是最高法院在黄静的尸检中,偏偏要把黄静的“某种程度的潜在病理性改变”挑出来说,并把它作为受害人死亡的本质原因。显然,它是在利用精密的医学科学欺蒙舆论,欺负死者,歧视受害妇女不能开口说话。这对受害人黄静和黄静家属是特别残酷的打击。我不免要提出疑问,在最高法院强大的法医阵容中,为什么对女性受害人的尸检不派出一个女性法医专家参加?受害的弱势妇女命运就这样被几个有着显赫头衔的男人写的潜在性疾病主宰了。如果不是这样,可不可以说是鉴定法医们身体内的潜在性疾病发作了,以此欺世盗名,显示本次鉴定的科学与自己的权威?

  与“潜在性疾病”对应的是“显在性疾病”,也就是诊断得出,检查得到的疾病。最高法院司法鉴定的潜在性疾病,与湖南公安鉴定的显在性疾病——心脏病和肺梗死具有一唱一合的效应。即都认为黄静的死亡本质是自身的疾病,湖南公安鉴定是明的,最高法院鉴定是暗的。

  最高法院鉴定的潜在疾病客观上为湖南地方公安两次鉴定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死做了辩护。湖南公安的心脏病和肺梗死结论破绽百出,被医学界的专家学者驳斥得体无完肤。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显然不能再沿用湖南公安的结论,它否定了湖南公安所提出的黄静有心脏病和肺梗死,但它的鉴定维护了湖南地方执法部门的权威和面子,给黄静定性为“潜在性病理改变”,可谓用心良苦。

  最高法院的鉴定表明,黄静是有病的,湖南公安说黄静有病不是空穴来风,只是由于地方法医医术不如最高法院法医医术高明,把潜在的疾病提前鉴定为显在的疾病——心脏病和肺梗死了。我敢说,在广大正义人士认为黄静案有望得到公正处理的时候,湖南地方执法部门一定会利用最高法院的这一“潜在疾病”做文章,为自己迫害黄静和黄静家属,包庇犯罪嫌疑人开脱,免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奸暴力致人死罪。甚至,这一“潜在疾病”的病名里面有无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员和湖南地方执法部门有关人员的协商默契,让人心存疑问。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黄静有潜在性疾病是极其不严肃的,它给法律的尊严带来了损害,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一个杀人犯杀了人,可以说被害人有潜在性疾病,刚好碰上杀人犯的刀子就死了。一个肇事司机撞死了人,可以为他辩护说,死者有潜在性疾病,不经撞就死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气矿发生漏气,造成大批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都可以追究死者的潜在性疾病。别的人没死,就你死了;别的人救活了,就你救不活,谁让你心脏脆弱,谁让你肺和量不够,谁让你中气不足,谁让你生得腿短跑不快,谁让你嗅觉不灵闻不到?这一系列的潜在性疾病都是造成你死亡的关键,瓦斯爆炸、天然气漏气只是你的死亡的促发因素,你有什么冤好喊?这种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但最高法院对黄静死因鉴定的潜在疾病,只能让人得出这样的推论。

  三、最高法院司法鉴定的“特殊性活动”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艾教授对最高法院鉴定的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做了非常充分的批判性论证和分析,我就不再赘述。

  我要说的是,明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强奸行为”,最高法院要反复强调是“特殊性活动”,这是最高法院司法鉴定在对中国公民和世界舆论玩文字游戏。它使我联想到一部反映日本军国主义题材的影片《军阀》,影片中的军阀面对日本侵略者的失败,不甘心,不服输,把“撤退”命令变为“转进”,即“转移前进”,而不是“向后撤退”。为此整个银幕充斥的是日本鬼子“转进,转进!”的声音,表现了日本军国主义的虚张声势,色厉内荏,自欺欺人。玩这样的文字游戏,自古以来都是政客、军阀、党棍、幕僚、御用学者的惯用伎俩。把“强奸行为”变为“特殊性活动”,这是国家最高层次的专家玩出的最低级的文字游戏,不免让人心寒,人所不耻。

  特殊性活动的实质是为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强奸致人死罪做辩护。姜俊武没有罪,只是有错,错在性活动的方式不当,如果不是特殊的方式,就不会促发黄静死亡。这个结论充满了鉴定专家对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潜在的怜惜和忠告:年轻人,要学习方式方法,以后可别采用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了!这是年长男人对年轻男人的对话和忠告,丝毫没有对被害妇女的同情。它是维护男权文化的发言和鉴定。

  最高法院鉴定的“特殊性活动”是非常暧昧的用语,有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从媒体报道到网民议论,都突出了这个关键词,看似把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简单化了,其实却准确地抓住了该鉴定的实质。由此引发舆论议论纷纷,出现新一轮的窥视、臆测黄静案的“色情”成分,这正是最高法院鉴定需要负的误导社会舆论的责任。

  “特殊性活动”的结论,冲淡了黄静案的暴力强奸案性质,转移了人们严惩凶手的视线,而把注意力集中到性活动的方式方法上。原来是两个狗男女的性活动,女的不顾自己有潜在疾病,男的不管方式当不当,结果把女的玩完了。“特殊性活动”结论引发的对受害人黄静的侮辱,对黄静案的种种负面作用,最高法院司法鉴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前路漫漫,黄静案的公正处理还有许多障碍。我唯愿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在开庭审理中能够发挥正面的惩罚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广大公民将继续关注黄静案,势把黄静案推进到底,不给予黄静案的公正处理,决不罢休。


版权所有·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
如引用本网站的内容,请务必注明出处 http://www.stopdv.org.cn